共同监护法能改善家庭幸福吗?

共同子女监护法不仅影响离婚家庭,也影响完整家庭

奥地利因斯布鲁克大学和德国IZA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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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游说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有关父母离婚后子女生活安排的监护法律发生了巨大变化。传统上,父母中的一方——通常是母亲——被指定单独监护孩子。今天,许多离婚的父母通过共同监护安排继续分享父母的权利和责任。虽然共同监护法改善了离婚父亲的状况,但最近的实证研究已经记录了共同监护法在家庭组建、劳动力参与、自杀、家庭暴力和儿童结局等方面对家庭产生的有意和无意的后果。

据估计,共同监护改革对降低美国男性自杀率有很大影响

重要发现

优点

共同监护改革的引入提高了结婚率,特别是在有过离婚经历的人群和35岁以上的人群中。

共同监护改革提高了总体生育率,并将生育从婚外转移到婚内。

长期来看,共同监护改革使男性自杀率降低了约9%。

联合监护改革减少了家庭暴力的发生。

在共同监护改革下长大的离异父母的孩子可能有更高的教育成就。

缺点

共同监护改革的实行加强了家庭内部传统的劳动分工,使男子在家庭内部资源分配方面有更大的议价能力。

有证据表明,共同监护改革提高了离婚率。

共同抚养改革降低了女性劳动力市场的参与率。

共同监护改革并没有对女性自杀率产生强有力的长期影响。

总的来说,在有共同监护权的司法管辖区长大的孩子和那些来自完整家庭的孩子受教育程度较低,在劳动力市场上的表现也较差。

作者主要信息

共同监护改革提高了男性在婚姻中的议价能力,改变了家庭资源的分配。实证证据表明,这些转变强化了传统的家庭劳动分工,既有积极的影响,也有消极的影响。积极的一面是,结婚率和生育率上升,男性自杀和家庭暴力下降。消极的一面是,女性劳动力供给下降,儿童的平均教育和劳动力市场结果恶化。政策制定者应该承认,管理家庭离婚后的生活可能会影响完整的家庭,并尽量减少任何意想不到的负面后果。

动机

工业化国家的许多儿童与父母之一分开生活。例如,2009年,超过四分之一的美国儿童只与单亲生活在一起[2].许多实证研究报告了父母缺席与孩子的经济和情感健康之间的负相关。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即国家政策如何改善儿童的结果。政策关注的一个领域是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

传统上,父母一方(通常是母亲)在离婚后被分配单独监护权。无监护权的父母(通常是父亲)被授予一定的探视权,并有义务在经济上支持孩子。这种情况极有可能发生冲突。父亲报告说,母亲拒绝探视,母亲抱怨父亲没有支付子女抚养费。

在20世纪70年代,政策开始从单独监护转向共同监护,允许离婚的父母分享抚养孩子的权利和义务。在共同监护下,孩子与父母双方都有相当多的时间(共同实际监护),父母共同做出关于孩子福利的重要决定(共同法律监护)。共同托管制度可能包括这两个方面中的一个或两个。另一项重要的改革是以“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取代在监护权分配中任何明确的母亲偏好[3][4].共同监护权并不意味着离婚的父母会自动分享监护权。一般来说,法官会决定什么样的生活安排最符合孩子的利益。根据具体规定,可能需要也可能不需要父母双方的同意。

这些改革的目的是通过改变离婚后的状况来巩固家庭。支持者声称,孩子从父母双方的持续支持和资源中受益。反对者表示反对,称共同监护很可能会让孩子陷入持续的父母冲突。

讨论利弊

共同监护协议在今天很常见

在几乎所有工业化国家,离婚的父母都可以选择某种形式的共同监护安排。在欧洲,瑞典于1976年、挪威于1981年、德国于1997年、奥地利于2001年等国引入了共同监护制度。改革时间的巨大差异可以解释为对妇女在养育子女方面的作用的不同看法,更一般地说,是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在美国,印第安纳州是1973年第一个通过共同监护条例的州[5].到20世纪90年代初,超过80%的美国人口居住在有共同监护法的州。如今,美国所有州都有某种形式的共同监护法。

没有关于离婚父母共同
监护安排(或具体条件)的百分比的详细统计数据。监护权记录在法律记录中,通常不计入官方统计数据。因此,可用的数据通常是
基于调查。在某些情况下,研究人员可以访问选定地区的离婚登记簿[6][7]

美国最近没有具有全国代表性的数据,其中包含有关监护权分配的全面信息。美国最好的数据来源是当前人口调查的儿童抚养补充,这是一项两年一次的调查(1979年首次开展),该调查确定了那些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他们的生母或生父不住在家里。自1994年以来,调查表包括两个关于监护权的问题。基于这些数据的估计表明,美国约有四分之一的离婚父母有某种形式的共同监护协议。图1).主要的安排仍然是母亲的单独监护(约65%),最不常见的是父亲的单独监护(约10%)。签订共同监护协议的父母中,大多数(约57%)共同享有人身和法律上的监护权。这一比例自1992年以来一直稳步上升(当时约为42%)。在其余情况下,父母只共同拥有实际监护权(约34%)或只有法定监护权(9%)。虽然没有具体的理由质疑这些估计的准确性,但数据来源确实有两个缺点:关于监护权的信息是自我报告的,离婚的受访者数量很少,平均约为1700人。

自1994年以来,美国的托管安排分布一直相当一致

共同监护协议与社会经济特征相关

为了探讨共同监护协议的决定因素,美国当前人口调查的儿童抚养补充资料中的微观层面数据被来自当前人口调查基本问卷的成年受访者的社会经济信息所补充。社会经济特征与共同监护之间的关系出现了一些有趣的规律。例如,白人配偶有共同监护安排的可能性比非白人配偶高13个百分点(图2).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共同监护的可能性随着离婚时配偶的年龄和婚姻持续时间的增加而增加。经济形势也是决定性因素。离婚前有工作且缴纳较高财产税的受访者更有可能达成共同监护协议。2000年或之后离婚的夫妻分享监护权的可能性比1976年之前离婚的夫妻高23%。这些发现与《科学》杂志的报道一致[1]基于1989-1995年美国国家生命统计系统的微观层面离婚证明数据,探讨共同监护权的决定因素。(这些数据在1995年以后就不再收集了。)研究发现,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在引入共同监护制度后,获得共同监护权的可能性每年增加约3个百分点[1]

社会经济特征与共同监护安排之间的关系

引入共同监护制度效果的理论依据

共同监护法对完整家庭和非完整家庭的孩子都有影响

从理论上讲,引入共同监护法可能不仅会改变离婚父母的行为(如预期的那样),还会改变完整家庭的生活。要了解其中的原因,不妨考虑一下,在共同监护制度下离婚后,父亲的平均状况与改革前相比有所改善。平均而言,根据单独监护规则,父亲在离婚后失去了很大一部分父母权利,但在共同监护规则下,他们仍然有很大的机会参与孩子的抚养。这种变化可以通过两个渠道影响已婚父母的行为。首先,通过再分配效应,父亲可能对有形和无形家庭资源的分配有更大的控制权。其次,通过投资效应,父亲投资于
孩子的动机应该会上升,因为即使在离婚后,他们也有望与孩子共度大量时间。相反,如果母亲们认为引入共同监护权对她们来说是一种损失,她们投资婚姻和家庭的动机应该会下降[1]

共同抚养法的再分配效应

共同监护权的引入使离婚成为男性的一种选择,但对女性来说可能会更糟。根据假设配偶在婚姻中的相对议价能力取决于配偶双方选择离婚的模型,共同监护权的改变加强了男性在婚姻中的议价地位。因此,在共同监护制度下的完整家庭预计会以比单独监护制度下更强烈地反映男性偏好的方式分配家庭资源。这种分配权力的转变应该会增加男性的福利,并可能降低女性的福利。这种分配差异如何影响儿童的发展则更难评估。一些学者预测,父亲讨价还价地位的增强会导致对孩子的投资减少[9].如果这种说法成立,那么在共同监护制度下长大的孩子将会有更糟糕的结果。由于男性议价能力的增加,家庭资源分配的其他变化可能会加强或减弱这种影响。例如,男性可以影响劳动分工,减少女性劳动力的参与,从而影响儿童的结局。

共同托管法的投资效应

在这种再分配效应之上,还有一种潜在的行为效应,即投资激励的变化。父亲在孩子身上投资的动机应该会上升,因为在离婚的情况下,父亲可能会花更多的时间和孩子在一起。这种增加的父亲投资应该会改善孩子的结局。对母亲来说,可能会产生相反的效果,她们可能会被期望在孩子身上投入更少。然而,如果母亲更愿意与父亲分享父母的权利和义务,而不是作为唯一的监护人,母亲对孩子的投资可能会增加。此外,父亲还可以增加对婚姻和其他“婚姻专用资本”(如更多的孩子、家庭或家族企业)的投资。这种投资可以增加婚姻的稳定性和生育能力,并可以增加有关各方的福祉。

共同抚养法对家庭福利的预期影响

从理论上讲,共同监护权促使了婚姻中的一系列行为调整。完整家庭主要通过再分配效应和投资效应两个渠道受到影响。虽然引入共同监护法似乎可以改善父亲的福祉,但很难预测母亲和孩子的福祉将如何变化。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家庭成员的偏好结构。总体效应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最终是一个实证问题。

由于选择效应,共同监护对非完整家庭幸福的影响更难评估。引入共同监护有可能改变家庭的形成和解体,这意味着共同监护制度下的完整和非完整家庭与单一监护制度下的家庭无法比较。此外,共同监护与社会经济特征有关,如上文所示图2,这影响到哪些类型的夫妇获得共同监护安排。

共同抚养法对家庭福利影响的实证研究

最近的经济研究表明,共同监护法的引入不仅会影响离婚时父母的行为,还会改变婚姻中的行为。这一经验证据几乎全部来自美国的研究。美国为自然实验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因为不同的州在不同的时间引入了共同监护。这种交错的引入使研究人员能够比较已经引入共同监护的州的家庭和尚未引入共同监护的州的家庭的结果。估计的影响来自法估计,其目的是忽略收养国和非收养国家庭之间的任何其他差异。有关家庭结果的信息来自官方的州级人口动态统计数据和个人数据集(如当前人口调查、美国人口普查或较小的调查)。考虑的结果包括结婚和离婚、生育率、女性劳动力供应、自杀、家庭暴力、儿童教育和劳动力市场结果。

由于从改革开始到实施共同监护安排需要一段时间,因此对结果的任何影响都不会立即显现。家庭需要时间去观察那些分享监护权的离婚夫妇,以了解这是否是一个好的选择[1]

共同监护权提高了结婚率,但对离婚的影响并不明确

在美国各州引入共同监护权并没有对结婚率产生直接影响[1].然而,大约五年后,对婚姻的显著积极影响就会出现,而且这种影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强。在18年的时间里,平均影响是结婚率增加约5%,而且对于有过离婚经历的配偶和年龄在35岁以上的配偶来说,这一增长幅度更大,因为他们可能更熟悉现行监护权法的含义。年长的伴侣可能决定结婚,以便使非婚生的孩子合法化[1]

在2001年对奥地利引入共同监护制度的效果进行的一项研究中也发现了同样的定性影响[10].这种差异中的差异框架利用了这样一个事实,即没有受抚养子女的夫妇和超过生育年龄的妇女不应受到改革的影响。研究发现,受改革影响的夫妇(年轻夫妇和有未成年子女的年长夫妇)的结婚率增加了4%。

对离婚的影响还不太清楚。在美国的研究中,估计的影响一直是积极的,但只对35-44岁的配偶有显著影响[1].奥地利的这项研究以没有受抚养子女的夫妇作为对照组,估计引入共同监护会产生负面影响。

共同监护提高了夫妻生育能力

同对婚姻的影响一样,共同抚养对夫妻生育也有积极的影响[1].这种影响在35-44岁的女性中最为明显。改革实施后,这一群体的平均收入在18年内增长约8%,长期增长约14%。还有一些证据表明,非婚生育率有所下降,这表明,如果没有引入共同监护制度,一些已婚有孩子的夫妇可能会在婚外生孩子[1].然而,估计的影响并不精确。由于婚姻生育率的增加大于非婚姻生育率的下降,其结果是总生育率的显著增加[1]

在奥地利和德国的生育率比较中也发现了质量上类似的影响,这两个国家在不同时期引入了共同监护[10]

共同监护降低了女性的劳动参与率

引入共同抚养改革后,女性劳动参与率可能会发生变化,原因至少有三个。首先,婚姻和婚姻生育率的增加可能直接导致已婚妇女劳动参与率的降低。其次,男性家庭议价能力的提高可能会引发变化,尽管目前尚不清楚女性议价能力的降低是会增加还是减少女性的劳动力参与。第三,在共同监护制度下,离婚配偶的劳动力参与可能会因为育儿责任的重新分配而发生变化:离婚母亲平均应该花更少的时间在育儿上,而花更多的时间在劳动力市场上[1]

对美国当前所有女性(无论其家庭状况如何)的人口调查数据进行的微观分析显示,作为对共同监护改革的回应,女性劳动力参与率显著下降[1].改革后18年的平均效果是下降4个百分点[1].与上面讨论的其他结果一样,改革的效果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长。除45岁以上的妇女外,所有年龄组的下降都很明显。在引入共同监护制度之前,年龄较大的妇女在人力资本方面的投资时间可能更长,她们的育儿责任可能更轻[1]

在奥地利,采用共同监护导致女性就业估计下降了两个百分点[10]

共同监护降低了自杀的发生率

共同监护法导致男性和女性的自杀率下降,而且随着改革后时间的推移,下降幅度更大[1].对于男性,结果是可靠的,时间证据支持因果解释(见插图).长期来看,在采用共同监护法的州,男性自杀率下降了约9%。对女性来说,估计的影响在数量上与男性相似,但它们对计量经济模型的不同规格很敏感,因此不那么稳健和稳定。

共同监护减少了家庭暴力的发生

共同监护对美国家庭暴力的影响是通过美国家庭中的身体暴力横断面调查的数据来检验的,该调查提供了1976-1985年间已婚伴侣之间家庭暴力的自我报告信息[1].共同监护法将丈夫对妻子的家庭暴力从11.7%的平均比率降低了约2.7个百分点——在有共同监护法的州,这一比率下降了约五分之一。

共同监护减少了对儿童的投资,导致了更糟糕的儿童结局

确定共同监护权对孩子的影响则更加困难。共同监护制度的引入改变了家庭的形成和解体,因此,与非收养国家相比,收养国家的儿童构成可能发生了变化。因此,目前尚不清楚对儿童的任何估计影响是由引入共同监护法本身造成的,还是由共同监护造成的构成影响造成的。此外,任何长期的儿童结果(当儿童成年时衡量)都可能通过两个渠道受到共同监护的影响:父母对共同监护的反应和他们自己作为(潜在的)父母的反应。因此,数据中测量到的任何效应都是不同潜在效应的总和,必须以所谓的简化形式来解释。

根据美国人口普查和当前人口调查(US Census and Current Population Survey)的数据,这项关于共同监护对儿童教育投资及其长期人力资本积累影响的研究发现,在实行共同监护法的州,儿童上私立学校的可能性要低约1.5个百分点[11]在美国,高中辍学的可能性高1.4个百分点,大学毕业的可能性低1.0个百分点[12].对受教育程度的影响,男孩比女孩更为明显。

来自完整和非完整家庭的儿童之间的区别揭示了引入共同监护改革对这两个群体中儿童教育成就的不对称影响[13].对于完整家庭的孩子,共同监护对教育成就的影响是负的和显著的,因为它是对整个样本。这些孩子平均少受0.034年的教育。如果在实行共同监护改革的州长大,来自非完整家庭的孩子受教育程度更高(大约0.022年的额外教育)。虽然这一发现很有趣,但很难解释,因为家庭地位是内生的。

与共同监护权对儿童教育的平均负面影响一致,在有共同监护权法的州长大也会对劳动力市场结果产生负面影响[12].除了教育之外,没有证据表明对儿童进行了其他类型的投资。

限制和差距

这一文献的一个明显局限性是,经验证据几乎完全基于美国的数据。唯一值得注意的例外是使用奥地利数据的研究,该研究证实了共同监护法对婚姻、生育和女性劳动力参与的影响[10].为了指导政策,看看对其他国家和不同情况下共同监护法的影响的估计是否证实了这些发现,将是有益的。

另一个差距是对共同监护对平均儿童结果不利影响的确切来源的了解有限。现有经验估计的简化性质阻碍了对具体因果渠道的识别。有可能由于共同监护而增加的男性议价地位减少了对儿童发展的投资,从而导致人力资本结果变弱。另外,在共同监护制度下,儿童可能表现出更差的结果,因为共同监护制度下的家庭与单一监护制度下的家庭在系统上是不同的。更多的理论指导可能有助于揭示起作用的确切机制。

分析共同监护对其他孩子结果的影响(比如考试成绩和软技能测量)是有用的。

最后,关于监护安排的数据有限,妨碍了可靠的实证工作。如果监护安排在人口动态统计中得到普遍记录,那将是有益的。监护安排至少应列入具有全国代表性的调查。

摘要及政策建议

共同监护法对完整家庭和非完整家庭都有实质性的影响。一个非常粗略的描述是,共同监护权提高了男性在婚姻中的议价地位,强化了传统的性别角色,平均而言,会导致孩子的结局更糟。更详细的描述将会把这些明显的负面和意外影响与其他结果变量的积极影响(如降低男性自杀率和减少家庭暴力)进行对比。这种不对称使得我们很难评估共同监护对家庭福利的总体影响。

尽管共同监护对某些家庭结果有负面影响,但废除它可能不是一个可取的政策选择。离婚现在是一种普遍现象,因此政策制定者应该保留或改进法律框架,以促进离婚后父母双方的积极参与。然而,共同监护法对儿童的不利影响令人担忧。需要进一步的研究来揭示确切的机制。一旦知道了这些,政策制定者就可以调整法律框架,以尽量减少这些意想不到的后果。

更普遍的教训是要记住,影响离婚后家庭生活的政策干预也会影响到完整的家庭。因此,面临意外后果的群体可能比目标群体大得多。为了预测计划中的改革的效果,评估配偶的相对议价地位将如何受到影响是很重要的。这可以通过检查在可能离婚的情况下,改革如何影响双方的福祉来估计。从改革中受益的一方将在婚姻中获得权力。

致谢

作者感谢两位匿名审稿人和IZA劳动世界编辑对早期草稿的许多有益建议。作者以前的工作包含大量的背景参考资料在这里提出的材料,并已在本文的所有主要部分密集使用[1]

相互竞争的利益

IZA劳动世界项目致力于IZA研究诚信指导原则.作者宣称已遵守这些原则。

©Martin Hal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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