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

IZA DP No. 6290:法律和规范

本文分析了个人和社会偏好(“价值观”)、物质或其他明确激励(“法律”)以及社会制裁或奖励(“规范”)是如何影响私人决策和公共政策的。它首先考察了荣誉、耻辱和社会规范如何从个人的行为和推论中产生,以及它们如何与物质激励相互作用。然后,它描述了在规范存在的情况下的最佳激励设置,特别是推导出适当修改后的庇古税和拉姆齐税。结合代理对偏好分布的不完善知识,可以分析几个新问题。第一种是社会心理学家的“基于规范的干预”实践,即旨在改变人们对同龄人中“正常”行为或价值观的认知的活动和信息。该模型清楚地说明了这些干预措施是如何运作的,但也清楚地说明了可信度问题如何限制其有效性,特别是当描述性规范和说明性规范发生冲突时。下一个主要问题是法律的表达作用。立法者和其他主体的选择自然反映了他们对社会偏好的了解,而这些“社区标准”也塑造了社会判断和道德情操。因此,制定法律既意味着施加物质激励,也意味着发出关于社会价值观的信息,从而意味着不同行为可能遇到的规范。该分析将知情的主体与单独的信号代理结合起来,使表达法的概念更加精确,特别是确定何时需要削弱或加强激励。 Pushing further this logic, the paper also sheds light on why societies are often resistant to the message of economists, as well as on why they renounce certain policies, such as "cruel and unusual punishments", irrespective of effectiveness considerations, in order to express their being "civiliz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