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

IZA DP第1347号:社会互惠

我们将社会互惠定义为对普遍存在的准则(例如,不要搭便车)的违反,以一定的个人代价表示反对的行为。社会互惠不同于标准的互惠概念,因为每当一项规范被违反时,社会互惠者就会进行干预,并且不会以潜在的未来回报、报复或利他主义作为干预的条件。相反,我们假设社会互惠是一种被触发的规范性反应。我们的实验证实了社会互惠的存在,并证明当互惠可以在社会上表达时,就会产生更有效的社会结果。为了为社会互惠提供理论基础,我们证明了广义惩罚规范在具有选择漂移的进化博弈的两个稳定均衡之一中存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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