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

IZA DP第5434号:18岁:适用成人刑法的不同之处

《青少年罪犯的预期累犯:青少年刑法与成人刑法下的具体威慑比较》,载《欧洲政治经济学杂志》,2012年第28期,414-429页

本文通过解决选择青少年进入成人和青少年法律体系的问题,对具体威慑的文献做出了贡献。在德国,与美国和大多数其他国家不同,改变一个关键的截止年龄并不会导致从青少年刑法到成人刑法的急剧中断,而是意味着成人法和青少年法的自由裁量制度的转变,这取决于法院在行为发生时对青少年道德和精神个人发展的印象。德国法律体系将成年的界限划分在18到21岁之间的某个模糊年龄区间,这远远高于美国和其他国家普遍存在的阈值(16到18岁,各州具体),因此德国的证据包含了一些外部证据,而以前的文献主要依赖于美国的数据。通过对犯人的调查和控制选择性问题的双方程模型,结果表明,适用成人刑法代替少年刑法可以降低青少年的预期再犯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