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

IZA DP No. 8186:创业夫妇

我们研究了共同创业夫妇创办合资公司的可能动机,使用了2001年至2010年间成立合资企业的1069对丹麦夫妇作为样本。我们将他们入行前的特征、公司业绩和解散后的私人和财务结果与选定的一组可比较的公司和夫妇进行比较。我们发现有证据表明,夫妻经常一起创业是因为其中一方——通常是女性——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外部机会有限。然而,在共同创业的公司中,无论是在企业存续期间还是解散后,配偶双方,尤其是女性,都能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因此,开办共同创业公司似乎是对配偶双方人力资本的合理投资,也是对减少家庭收入不平等的合理投资。我们没有发现合作创业的非金钱利益或成本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