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

IZA DP第10557号:家庭谈判、配偶的消费模式和商品税的设计

发表于:牛津经济论文,2021,73,2021,225—247。

我们研究了当消费和劳动力供给通过配偶之间的谈判程序确定时,商品税的作用和结构,以及在最佳所得税也可用的情况下。我们关注的问题是“女性”和“男性”产品的税收待遇是否应该有所区别。当夫妻之间的体重(以及工资)不同时,异质性是多维的,阿特金森和斯蒂格利茨定理不适用。此外,当社会福利函数以个体为基础时,配偶的社会权重可能与他们在夫妻内部的权重不同。这就产生了庇古式的考虑,这种考虑本身就可以证明商品税是合理的。我们证明了税率的表达式包括庇古条件和激励条件。他们的作用最明显的情况是某些商品只由配偶中的一方消费。例如,假设女性配偶具有较低的谈判权重,我们就会发现庇古术语要求对“女性商品”进行补贴,对“男性商品”征税的条件。激励条件取决于双方讨价还价权重的分配。例如,在独家消费的情况下,当女性配偶的体重随着工资的增加而增加时,生产能力更高的夫妇往往会消费更大比例的女性商品。 Consequently, the incentive term makes it a candidate for taxation. In this case the Pigouvian term is mitigated.